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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包括其故障对安全系统性能产生有害影响的接口部件或设备,也适用于与安全功能有关的非电气接口。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鉴定的一般过程、程序和方法。这些基本要求能保证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按要求执行其功能具有高可信度。本标准还规定了在各种配置中优先选用的方法和鉴定过程运用的严酷程度。当满足这些质量鉴定要求职时,所设计的安全系统设备在执行其功能方面将得到充分的验证。此外,还考虑随着设备所完成功能和安装位置的不同而需要不同类型的质量鉴定。当有关核电厂的其他标准规定要进行质量鉴定时,也可采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鉴定方法适用于设备初始质理鉴定,也适用于设备修改后再次进行的质量鉴定。 用于特殊电气设备的其他质量鉴定规则或试验方法可以作为本标准的补充。 本标准不包括确定设计寿命的方法和基准。
详见书摘插图...